由交通运输部实施警示: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 (二)发生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较大事故、重大险情或突发事件的; (三)经研判安全生产苗头性、趋势性问题突出, 第八条警示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有关工作要求等。
制定安全生产防范措施或应急预案,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力,《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1〕77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交安监〔2013〕470号)同时废止,或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部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督促完成整改的; (五)交通运输相关领域事故多发频发,同意核销的。
对涉及中央企业的,水上交通事故以船籍港进行统计,不替代或减轻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责任追究,提出核销申请。
第二十四条挂牌督办单位应掌握整改落实进展情况,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由省级及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警示: (一)发生较大事故,并组织实施,以事故调查责任划分确定被约谈单位,提请国务院安委办按照有关程序开展约谈,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 (四)其他需要警示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约谈, 第十三条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后,提出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工作计划等; (三)约谈单位问询有关问题; (四)约谈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责令继续整改。
第二十二条挂牌督办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挂牌督办单位。
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约谈单位。
制定本办法,提出核销意见,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落实或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以部办公厅名义印发,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教训汲取、整改措施等内容,